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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吳亞東通訊員陳立烽羅立軍 近日,福建省龍岩市連城縣法院依法對一起破壞礦產資源失職案進行一審判決。連城縣莒溪鎮某村的掛村領導廖某生和包村幹部吳某熙在任職期間,明知他人在該村非法開采稀土,既未巡查、調查、制止非法開采稀土情況,也未及時向上級或者相關部門如實報告。2012年2月,龍岩市國土部門得到群眾舉報後,對非法採礦點進行搗毀取締。經鑒定,共造成資源破壞價值達1626.1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廖某生、吳某熙在擔任掛村領導和包村幹部期間,嚴重失職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鑒於二被告人有自首情節,遂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三年緩刑四年的刑期。  (原標題:村幹部玩忽職守 容忍他人非法開采稀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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