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改革的方向不是自由買賣——專訪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胡存智
  新華網北京12月12日電 (記者王立彬)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就宅基地這一熱點話題,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胡存智接受記者專訪時明確表示,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是進一步擴大權能,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
  宅基地改革目標是逐步擴大權能
  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須堅持集體所有制、用途管制、城鄉統籌、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四個重要原則。胡存智表示,這是農地改革的基本邏輯和底線。
  他說,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標是要健全和維護我國基本土地制度,平等保護兩種所有權,建立起適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各種土地要素有序流動、平等交換、合理利用的土地市場。改革的出發點是要維護農民集體的土地權益,使宅基地權利得到切實保護,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胡存智說,解決農村宅基地的問題,首先要切實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完善好宅基地管理制度,同時要探索宅基地上的農民住房的財產性收益的路子。因此,決定提出要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地推動農民住房抵押擔保轉讓。
  對當前宅基地使用方面存在的問題,胡存智指出一系列“病竈”,包括宅基地規劃和計劃落實不夠,宅基地佈局散亂,宅基地分配有時得不到保障;節約集約用地促進不夠,粗放利用,存在一戶多宅、超標占地情況;在宅基地用益物權上保障不足同時,出現超越權能問題,亂出租、違章搭蓋等。宅基地退出機制不夠健全,形成大量空心村、閑置地。因此當前要做好三方面工作:完善宅基地的取得和分配製度,使其更加合理、規範;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進宅基地的節約集約使用,同時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制度,使宅基地的利用更加合理。
  城裡人購買農村宅基地不受法律保護
  宅基地轉讓是否意味著城裡人可以去農村買宅基地?胡存智強調,這是方向性誤解。按照我國法律制度,宅基地的取得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密切關聯,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才能使用這塊宅基地。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論購買還是以其他方式使用占有農村宅基地,都是違反法律的。
  如何看待《決定》提出“選擇若干地區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宅基地抵押擔保轉讓”?胡存智指出,以試點來穩妥推進十分有必要。改革的根本出發點是探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路子,不是為瞭解決建設用地指標,也不是為了滿足城市建設用地的需要。宅基地一旦抵押權實現,就涉及轉讓問題,結合農村住房一戶一宅基本國情,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農民唯一住房,轉讓後農民是否有住房保障,就涉及重大的社會問題,必須慎重。
  另外,抵押擔保轉讓過程中,還會遇到房地一體化問題,房屋轉出去了,轉給誰了,誰來接受,在法律上宅基地使用有明確的規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使用宅基地,所以我們還要處理好相應的法律關係。因此通過試點慎重穩妥來推進這個問題十分必要。
  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是奠基性工作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今年開始我國全面開展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目前,這項工作正在各省普遍開展。“要對農村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具體落實到每一宗地、每一塊宅基地上,通過確權登記頒證把農村建設用地和宅基地進行完整的產權確認,為宅基地管理和宅基地用益物權保障奠定好基礎。”胡存智表示。
  針對目前涉及宅基地的違法用地案件較多的問題,胡存智解釋說,以2010年土地衛片執法檢查為例,廣西、貴州、甘肅等地農民建房違法用地,宗數比例高達50-80%,但面積只占全部違法用地面積的15%-20%。宅基地違法數量大面廣,但面積總量並不多。
  目前國土資源部明確規定,各地要拿出不少於5%的用地指標用於農村宅基地使用和建設。胡存智透露,國土資源部近期正在研究準備出台農村宅基地有關政策措施,考慮採用“先用後核銷”辦法,保證宅基地做到“應保盡保”。即在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完成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地方,根據實際需求,按申請條件和用地標準批放宅基地,在用地計劃指標上先“記賬”,年底彙總,上報核銷已使用指標。
(編輯: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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